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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1-21    浏览次数:15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准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加强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提升职业认同感、荣誉感,根据养老服务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民政部制定了《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准则》(以下简称《准则》),现予印发。

  《准则》适用于养老服务机构内提供生活照料、医疗护理、康复保健、社会工作、行政管理等从业人员。养老服务机构要组织做好《准则》的学习培训,加强对新入职人员、在职人员等的教育引导;将《准则》培训纳入业务培训、入职和晋升前培训等内容,经常性对从业人员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将从业人员贯彻执行职业道德情况作为绩效考核、职称晋升、评先评优的考量因素;建立健全人文关怀和心理支持机制,关爱从业人员身心健康,及时纾解压力,营造尊重、支持、团结的良好环境。

  各地民政部门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通过制作张贴海报、宣传画等方式,帮助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全面理解、准确把握、自觉践行《准则》有关要求,让《准则》成为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的职业操守和行为规范

  民政部办公厅

  2026年1月12日

  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准则

  为进一步规范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道德行为,弘扬职业精神,让老年人享受有尊严、受尊重的晚年生活,制定如下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准则。

  一、遵规守法。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养老服务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自觉遵守养老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标准以及养老服务行规行约,尊重公序良俗,增强法治意识。

  二、以人为本。自觉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助老的传统美德,寓关心、爱心、耐心于服务。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尊重理解老年人,尊重个体差异,以老年人需求为导向,提供个性化、人性化服务。

  三、尊重平等。尊重老年人隐私,对服务中获取的个人信息、电子数据、病史、家庭情况等信息资料予以保密,不随意谈论和传播。平等对待老年人,不因民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社会地位、教育程度、身体状况、财产状况等区别对待。

  四、爱岗敬业。工作勤恳负责,甘于奉献,增强主人翁意识。加强与老年人及其代理人沟通,认真听取意见建议,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关注老年人心理健康,倾听了解老年人诉求,加强情绪疏导、心理慰藉等服务。

  五、精进合作。定期参加教育培训,精进业务技能,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树立团队意识,建立平等互助互信的工作关系,加强团队间协作配合,主动分享知识、经验、技能,与团队成员相互促进、共同成长。

  六、安全服务。树立安全意识,将老年人安全放在首位,遵守养老服务质量安全相关制度和标准,保障服务质量与安全。服务时语言文明、动作规范。不得因任何理由欺侮、殴打、谩骂老年人,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恐吓、孤立、漠视等行为。

  七、诚实守信。保障老年人知情权,服务前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告知老年人服务的目的、注意事项以及可能存在的风险等。服务中及时做好记录,发现老年人身体、心理存在问题的,及时向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反馈沟通。

  八、廉洁守正。加强纪律作风建设,学纪、知纪、明纪、守纪,增强纪律规矩意识,坚守廉洁底线,坚决抵制各种不正之风,营造风清气正的行业风气。不得以任何方式索取和收受老年人及其代理人财物,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向老年人推销保健品、药品,不得为相关企业或个人推销产品提供便利。

  政策文件:https://www.mca.gov.cn/gdnps/content.jsp?id=1662004999980008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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