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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出台管理办法 促进科研诚信建设
发布时间:2023-09-18    浏览次数:339

  为进一步加强厦门市科研诚信建设,规范科研诚信管理,营造良好科研生态环境,厦门市科技局制定了《厦门市科研诚信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3年10月13日起开始实施。《办法》适用于厦门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的科技计划项目、称号类认定、科技政策兑现、科技奖励的申请与受理、评审与认定、考核与验收、监督与评价的全过程。

  《办法》所称科研诚信责任主体,主要包括科学技术活动实施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

  《办法》“科研失信行为认定和记录”部分,明确科研失信行为主要包括抄袭剽窃,伪造、篡改实验研究数据,弄虚作假等,同时明确应纳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4种处理情形,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应共享至厦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及科技部的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办法》“处理措施”部分,明确了处理措施的种类,9种措施视情节轻重可单独或合并施行,同时明确了处理的从轻从重情形;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根据是否涉及科学技术活动核心关键任务、约束性目标或指标,是否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等,作为判定取消申报资格期限的依据。

  《办法》强调要全面完善科研诚信管理机制。从事科研活动的在厦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是科研诚信建设的第一责任主体,要建立科研诚信机制,要加强内部科研诚信管理,对违背科研诚信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各类科研诚信责任人员要严格自律,遵守科研诚信各项规定,践行科研诚信要求。

  全面实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各类科研诚信责任主体及单位主要负责人在申报科技业务事项时须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明确违诺责任。

  建立科研诚信审核制度。业务处室按照“谁管理、谁审核”的原则,对科研诚信责任主体开展诚信审核,并通过市信用平台和科技部的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审核。将具备良好诚信状况作为通过审核的必要条件,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责任者,实行“一票否决”。

  实行名单动态调整机制。列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惩戒期满后自动移出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办法》明确要建立科研信用信息修复机制。失信行为责任主体按要求达到信用修复条件后,可向厦门市科技局提出信用修复申请,业务处室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提出处理建议经办公会研究后给予答复,信用修复结果同步抄送科研诚信管理职能处室。经厦门市科技局审定同意修复后,恢复责任主体申报科技业务事项等资格。

 

政策文件:http://sti.xm.gov.cn/xxgk/zcfg/202309/t20230914_278604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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